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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超生子女可否追索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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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邻居王某一年前与丈夫陈某在法院离了婚,两个女儿归王某抚养,由陈某支付子女抚养费,由于第三个孩子(男孩)陈生属超生子女,所以在他俩离婚时未向法院要求,一直由王某托人照看。现在,随着孩子的上学及生活需要,王某已无能力再抚养陈生,无奈,王某找到陈某,让陈某承担男孩的抚养费或着抚养男孩。陈某(此时已有新欢)却以判决书上没有写明让他承担男孩的抚养费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也不抚养陈生。请问:超生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追索抚养费吗?法院会不会受理?
作者 牛凌峰 陈艳
出处 《农家之友》 2003年第10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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