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宪法应该是“简短而不明确的”......“不明确”就是要有抽象性,就是要为法官的执法留有余地。例如美国宪法对投票权的规定为“一人一票”,最初对此的理解为“一个白人男人”;之后随着社会的进步,投票权又扩大到妇女、黑人。因为宪法是“简短而不明确的”,所以当需要就法律规范之外的、或法律规定不甚明了的法律争议做出裁决时,就必须借助“法官找法”。这就对执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现阶段的中国而言,人员准备和组织准备可能更为重要。
出处
《中国改革》
2003年第8期44-45,共2页
CHINA RE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