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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四种形态”提升执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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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点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深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对落实"两个责任"具体实践性转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何抓好纪委监督工作,运用"四种形态"提高监督执纪执行力成为当前时期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
作者 蒿建中
出处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7年第11X期169-169,共1页 Enterprise Reform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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