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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具有涉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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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裁判要旨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能否及于未被主张权利的其他保证人,取决于共同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具体情形。如果各保证人之间互有意思联络,以'联保'的形式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提供担保,则未被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如果各保证人之间并无意思联络,各保证人不知悉其他保证人的存在,或者先签字的保证人不知悉后签字保证人的存在,则未被主张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出处 《企业合规论丛》 2018年第1期352-35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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