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五年九月,国务院在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中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同企业的厂长(经理) 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这是对改革实践中出现的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明确肯定和倡导。厂长在任期内,应当有哪些方面的目标呢?也就是说,应当在哪些方面承担明确的责任呢?从郑州市两年来的实践看来,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
出处
《区域经济评论》
1986年第4期45-46,共2页
Regional Economic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