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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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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在大力提倡刑法谦抑性原则。所谓刑法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用它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我们看到了刑法的谦抑性的好处,但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不少麻烦。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罚化是当今世界一个趋势。但是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应该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法律保护相对较弱的人,许多人期望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过程中,法官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相应的判决。给犯罪分子以相应的惩罚,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让犯罪的人不再敢犯罪,让有犯罪冲动的人因此打消犯罪意图。刑法应该具备应有的威慑力,如果过于强调刑法谦抑性,相应的刑罚力度必然会减弱,势必会影响刑法应有的威慑力。
作者 林娟
机构地区 甘肃政法大学
出处 《侨园》 2019年第8期188-189,共2页 Overseas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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