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内地在使用“按揭”平一概念时,本质上仍为抵押,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别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不同。在商品房按揭纠纷中,一般主要存在四个基本合同关系,在平四个合同相互之间的关系中,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于借款合同是否为购房合同的从合同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购房合同与借款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它们是有一定联系但相互独立的合同。在购房者起诉开发商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本息时,按揭银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参加诉讼,应由其自行决定,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但为了平衡各方,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购房者与开发商购房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的,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在实体审理中,应注意协调购房者与按揭银行、建筑商及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等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期14-1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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