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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所有制歧视,对各种经济成份实行“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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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7年以后,我国虽然在理论上突破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和非难,但存在实际上的所有制歧视。因此,今后的工作重点是推广普遍的国民待遇。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经济所副所长跞淮在《社会科学报》2003年1月23日指出:党的十六大之后的重要变化是,多种经济成份将不再按企业划分了。企业就是企业。'公'和'私'是指资本的归属、出资人的性质,和企业无关。未来的发展中,企业是组合各种经济要素、独立地进行资本运作并获取收益的微观经济主体。按照公司法规定,除极少数国有独资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特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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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资料通讯》 2003年第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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