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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部门的社会监督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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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第三部门,是因为其介于政府与赢利性的私人企业之间而得名,它包括各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公共组织等。第三部门组织连接着政府与社会,它是民间的维权力量、政府的合作伙伴。其中民间性是第三部门组织的根本属性,也是其存在的意义所在。第三部门的民间性,决定了第三部门有对社会负责的义务,社会有对第三部门进行监督的权利。
作者 郑振宇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03年第8期32-33,共2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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