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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暂行条例》 完善企业内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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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国家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暂行条例》还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除了应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作者 汪堃
机构地区 中国印刷总公司
出处 《中国印刷》 2003年第8期10-13,共4页 China 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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