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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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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十款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通知第六条中明确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就产生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一差异作为永久性差异采用"应付税款法"处理.笔者以为这样的处理方法无论是对税务稽查、日常会计处理,还是从遵循配比原则角度,真实反映各期所得税费用和利润水平方面均是不利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这一差异作为时间性差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处理.试对二种方法比较如下:
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3年第8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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