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5期37-41,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