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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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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华医学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2年9月1日施行。为保证《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我部于2002年4月5日下发了《卫生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机构地区 卫生部 中医药局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5期41-41,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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