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一起某副食品经营单位因不服卫生局做出卫生许可证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分析,认为卫生监督员在做出许可变更的行政行为时,对申请变更人的法定主体认定不清,手续不完善,许可变更行为侵权事实的存在,导致行政诉讼案的发生。提醒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卫生许可证管理的程序及文书资料,强化对卫生监督员法规及业务培训,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出处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03年第4期224-225,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