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为此,审计机关为了履行好审计监督作用,必须积极认真探索政府采购的审计思路。 一、审计范围 由于目前开展的政府采购审计多数是对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点和要求,这样的审计监督是不够的,政府采购审计应该是全过程、全方位的审计。因此,审计范围应包含政府采购体系中的各成员方,即主管机关、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的商品使用单位、供应商和中介机构等。
出处
《财政与发展》
北大核心
2003年第4期35-35,37,共2页
Finance and Develo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