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
出处
《新劳动》
2003年第7期52-52,共1页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J].中国社会保障,2000(7):41-41.
-
2刘龙宝.执行工作不是审判工作[J].政治与法律,1999(5):5-6. 被引量:3
-
3冯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方式改革及其运行机制[J].东岳论丛,1999,20(6):73-74.
-
4宗会霞.浅析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J].兰州学刊,2004(5):153-155. 被引量:1
-
5谈笑笑.知识产权判决执行的问题与对策[J].商,2016,0(13):217-217.
-
6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1(5):48-48.
-
7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不再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复函[J].四川劳动保障,2004(1):60-60.
-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J].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1(5):26-26.
-
9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的通知》[J].上海劳动保障,2000(7):46-46.
-
10龚万征.浅谈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J].法学评论,2001,19(3):15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