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0%提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企业因扩大工资基数而多提职工福利费,对于保护税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范围发生了新的变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计会保险费征缴率将达工资总额的35.5%,扣除个人应缴部分,企业最终将承担24.5%,其中医疗保险将承担6%左右。参加医疗保险后,企业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企业的成本费有。同时,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职工福利费支付。若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由于其实际列支范围已大大缩小,势必导致职工福利费增加,从而虚增企业成本费用,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8期49-50,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