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谓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由于它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之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故我国学者多称其为“自然资源使用权”。特许物权制度的出现是与当代社会中土地利用多元化的趋势密切相关的。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有关土地的归属及利用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理论和立法模式来实现的,此种模式将与土地相关的自然资源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使其依附于土地,在此基础上,将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转让也比照不动产规则来处理。但这种状况在当代遭到了挑战,诸如水、渔业、动物。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01年第2期150-165,共16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