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绕开死刑既有学说抽象层面的存废之争,在现有的司法运作体制下,探究如何从实体法层面有效限制死刑适用无疑是务实性的做法。定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视角,先把犯罪行为人置于主体性地位审视再作死刑适用与否的判断,不仅与我国刑法对死刑限制性适用的初衷相契合,而且与刑罚思潮的主流价值相一致。人身危险性理论可以对死刑的司法适用进行双重限制,即一方面以侵犯生命权为坐标从死刑的外延上限制死刑的罪名种类,另一方面则以司法裁量中的量刑基准作为参照系予以死刑适用的限缩。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5年第1期271-287,共17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刑理念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12CFX035)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特殊群体权利保障与犯罪预防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