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经济学范式必然成为未来民法学研究的主导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弃源自经院哲学传统的法教义学。恰恰相反,在量化技术分析尚不成熟的今日,民法的经济学分析有必要依托、借鉴和利用法教义学的框架和思路。传统民法学与法经济学不是取代和排斥,相反是合作与促进。法经济学可以扬弃法教义学中存在的僵化与形式主义,而教义学也需要经济学的思路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革新与进化。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103-122,共20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基金
2016年江苏省哲社项目“有限理性视角下的民法规则研究”(项目号16FXC003)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国家征收权的法理学研究”(项目号2014SJB1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