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追求形式合理性的前提下,并不能排除对裁判结果的实质性判断,但法律解释方法本身难以解决实质性判断的选择理由,法经济学通过的裁判结果的成本收益分析,做出财富最大化的选择,可以有效增强裁判的说服力。由于对经济学的数学推理和财富最大化的误读,制约了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运用。但廓清对经济学本身的误读,了解经济学与民商事审判在方法与观点上的共通之处,有利于形成法学与经济学的对话和联姻。本文结合法经济学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领域和运用方式,结合具体案例,讨论了法经济学实务运用的角度和限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7年第1期162-179,共18页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