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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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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1]。随后,各设区的市相继获准行使立法权并开始立法。经过几年运行,这一致力于缓解地方治理和发展中制度供给不足难题的立法体制改革实施效果如何?设区的市立法有何特点和规律?立法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有待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并在理论上予以廓清。
出处 《人大研究》 2019年第3期36-42,共7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常德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承担的常德市社科联重大委托项目课题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4

  • 1《产品质量法》第52条
  • 2《产品质量法》第62条.
  • 3《广告法》第40条.
  • 4《计量法》第27条.
  • 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务例施行细则》第67条
  • 6《合同法》第127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8条.
  • 7《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2条.
  • 8《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 9《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
  • 10《特殊标志管理务例》第16条.

共引文献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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