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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再评估”机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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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认为当前正在各地开展试点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缺陷,即构成其核心内容的对企业资产的社会评估问题。该经营制度规定将中标人的报价(目标利润额)贴现,再除以核定的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后,作为经营期间企业的资产价格。经营期满时,再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社会评估。
作者 张波 张国际
机构地区 西南财大工经系
出处 《改革》 1987年第5期43-44,共2页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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