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物权法》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分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由此牵扯到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也变得复杂。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往往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相符,故其具有公信力,可以适用善意取得也毫无疑义。而采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因其登记簿记载往往与真实权利不符,所以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根据各个学者对《物权法》第106条的理解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大相径庭。本研究通过对各种思路的分析,以求能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出处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
2013年第1期185-190,共6页
Research on Population,Society & Leg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