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对于个人和社会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正因如此,国际社会制订了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标准,既包括《世界人权宣言》,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为特殊人群受教育权保障提供基本原则的一般性国际人权标准,也包括为特殊群体受教育权保障提供直接指南的保护特定人群的国际人权条约,以及国际人权组织颁布的与特殊人群教育有关的'软法'性法律文书。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群体的受教育权,我国政府做出了诸多努力,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与特殊群体受教育权的国际标准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尤其是在农民工子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群体方面。为了更好地帮助我国特殊群体实现受教育权,既需要坚持全纳教育的理念、完善教育补偿机制、认真履行相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和救济方式;也需要专门针对某些特殊人群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
出处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
2013年第2期29-58,共30页
Research on Population,Society & Legality
基金
贵州省社科青年课题(编号:12GZQN06)
贵州省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实验课题(编号:2012B214)。该研究报告为驻贵州大学人口社会法制研究中心期间完成的课题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