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医疗行为的定义已不能满足医疗技术进步的需要。全面细致的阐释对从经验事实角度发掘医疗纠纷的形成及归责因素的认定有着基础性的作用。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医疗行为定义的论证,引出探讨医疗领域刑法问题的一系列视角,在法益保障的过程中形成过渡与缓冲带,促使行政法的保障与刑法的保障相互补充,相互衔接;从而灵活地处理多变的医疗技术发展带来的医疗活动中的一系列变革与刑法本身的谦抑性、稳定性所产生的冲突;最终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
出处
《人口·社会·法制研究》
2016年第Z1期123-129,共7页
Research on Population,Society & Leg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