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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混凝土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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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4]57号文通知,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长期以来,商品混凝土企业一直按6%增值税率征收,而建筑企业自己的商混站按4%增值税率征收,造成明显的市场竞争不公。此次调整体现了公平税负,尤其对于水泥行业介入商混行业是一利好。
出处 《商品混凝土》 2014年第7期15-15,共1页 Ready-Mixed Concr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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