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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亡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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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设工程违法承包领域,有关劳动者与前用工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已有新修正。根据规定,劳动主管部门可以认定劳动者因工伤亡为工伤,并认定前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鉴于劳动者与包工头之间究竟是无效劳动关系还是民事雇佣关系尚存认识分歧,两者之间又存在高度相似性或界限模糊性,为了提高救济效率与实现充分权利保障,实践中应当允许劳动者一方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包工头与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余文唐
出处 《人民法治》 2015年第5期76-7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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