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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重在明确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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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探索平台。防止诉讼案件出现'主客场'问题,使诉讼案件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这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最主要目的。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其他法院最大也是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管辖制度。
作者 陈雷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法治》 2016年第1期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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