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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试点跨省级行政区划的大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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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除专门法院以外,均是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实施的。由于上下级法院、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只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加之地方法院的人财物完全受制于地方政府,现实中为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
作者 于铁民
出处 《人民法治》 2016年第1期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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