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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与应诉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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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我国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肇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地方创举,一直以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推行,各个地方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虽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却不理想。本文现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价值予以分析。
作者 张静
出处 《人民法治》 2016年第1期88-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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