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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人前物后”进行到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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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身关系解决存在问题,财产关系解决拥有问题,只有先存在才能后拥有,这是自然的语法和逻辑。坚持'人前物后',在《民法通则》中将人身权规定于物权之前,是完全的体系重构,而对于属于德国法族的中国民法学和立法来说,应该是一场革命。众所周知,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2条对于民法的对象采用'物前人后'的表述,即把财产关系作为民法的首要对象,人身关系作为次要对象。2001年及以后,笔者开始批判这样的表述,其理路是:人身关系解决存在(to be)问题。
作者 徐国栋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法治》 2016年第3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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