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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追缴赃物体现从严肃贪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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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毋庸置疑,该司法解释以涉案金额和犯罪情节为主要标准,比较科学详尽地规范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类案件的量刑幅度,体现了科学反腐,从严治吏的精神。
作者 史洪举
出处 《人民法治》 2016年第5期7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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