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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司法规律 推进司法改革系列之辨析“司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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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我国古代,'司'的首要意义为'掌管',它与相关事务名称构成专用词,成为官职名及官府名。'司法'一词在《汉书》中首见,但此时还只是'学理'用词,未见作为职务的'司法'。在隋代大业(公元605年~618年)初,'司法'已经成为一个专门职位。唐代时'司法'的法律地位更加明确,成为州县级的部门主管。宋承唐制,司法是州县官管理刑事法律的属官。
作者 樊崇义
机构地区 北京师范大学
出处 《人民法治》 2016年第5期7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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