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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发的民刑交叉问题探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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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引起民刑交叉问题的提出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引起民刑交叉是由其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同时,另一当事人可能还触及刑事诉讼程序,详述之:生态环境污染事件致使居民身体健康受损,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农作物等损失惨重。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一般被害主体所受损失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上诉人”提起的国家治理环境污染所需费用。
作者 陈双玲
出处 《人民法治》 2018年第2X期48-4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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