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常,司法裁判的过程被理解为'三段论'的涵摄过程,司法裁判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事实为小前提、将法律规范运用于事实而推导出结论,此即判决的过程。由此可见,事实认定不仅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还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和基础。然而,由于事实认定的过程是法官根据诉讼中所获取的有限信息对已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进行重构并予以法律评价的过程,它涉及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法官的心证过程、社会对法律的价值期待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可谓司法上由来已久和最难解决的问题之一。事实认定的困难被法律经济学通约为司法的交易成本。进一步,依照法律经济学的思路,司法活动规则应该有利于节省司法的交易成本,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然而,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在司法事实认定的意义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本文试图抛砖引玉,引起更多关注。在司法裁判中,我们首先界定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含义,进而分析交易成本最小化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权利界定中运用,最后论证在事实推定中如何适用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以保障事实推定的合理性。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法经济学原则的司法适用研究”(15YJC820013)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