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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结合《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分析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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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传统电商'开始向'社交电商'转型,这使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社交平台经营者间的边界趋向模糊。'微信'上'小程序'平台的出现,使得实务界对'微信平台'及'小程序平台'的性质出现争议。以'微信社交平台'为例,微信平台上目前主要存在三类经营模式:'朋友圈/社群零售模式'、'微信微店模式'以及'微信小程序模式'。
作者 王泽钧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法治》 2018年第10X期23-27,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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