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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替实控人担保应取得合法决议本刊讯近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少侠教授在出席一会议时称,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替实控人担保,应当取得作为唯一股东的上市公司依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形成的合法决议。他认为,若债权人尤其是银行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
出处 《人民法治》 2019年第9期118-1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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