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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应正确适用习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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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民法总则第10条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一条款的增加意味着'习惯'正式作为法律渊源规定在民法之中,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源条款的重大修正。事实上,尚在民法总则生效之前,其他法律中已有'交易习惯'等类似表述出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6 条等。
作者 鲍生慧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人民法治》 2019年第14期80-8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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