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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六月“三十一日”所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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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历六月份是三十天,这是一个普通的生活常识。然而,在我院曾审理过的一起上诉案中,却发现原审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竟都认定了上诉人在六月“三十一日”这一天实施了犯罪行为。出现如此明显的失误,这不能不引人深思…… 这是偶然的吗?不.近年来,特别是开展“严打”以来,有的办案人员片面追求办案进度,忽视了办案质量,因而诸如犯罪的时间误差一天,上诉人的年龄少算一岁,或者刑期多记一年等现象时有发生。
作者 张秀良
出处 《人民司法》 1986年第2期10-10,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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