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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有些法院审判人员在开庭时,常把律师宣布为“×兼职律师”或“×特邀律师”,甚至在判决书上或公告中,也这样写,这是不妥的。 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能离开本职的,可以担任兼职律师。”兼职律师在必备条件、资格审批和其他要求方面和专职律师是一样的。
作者 庄稼人
出处 《人民司法》 1986年第8期22-22,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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