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这起房屋买卖关系应视为无效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乔进科与高兰英是夫妻关系。解放前他们家住某县锡柳公社下佃村,土地改革时定为贫农成份。不久,她俩先后离开原籍,乔在外行医,高进城给人做保姆。一九六三年一月四日,他们用劳动积蓄购买了座落在某市长安街澡池巷二十七号的瓦房三间,并以高兰英的名字,办了房屋过户手续。从此,夫妻共同居住管业。 一九六四年九月高兰英病故,他们无子女,其遗产依法由乔进科继承。但乔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一九六五年一月。
作者 阎承铸
出处 《人民司法》 1986年第10期23-24,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