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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调解协议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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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八三年三月,原告(某国营企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购销一台打桩机合同。原告按约付款十六万元。被告从第三人处以十五万二千元的价格购入打桩机一台供给原告。原告在提货时发现打桩机质量不符合标准,提出退货。
作者 程东泰
出处 《人民司法》 1986年第10期24-24,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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