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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止执行还是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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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被告于一九七九年自愿结婚,生育两个小孩。被告夫权思想严重,常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经队干部、亲友耐心规劝,被告一直不改。原告遂于一九八二年、一九八四年两次起诉离婚。县法院于一九八四年六月判决离婚,双方均未上诉。
出处 《人民司法》 1986年第10期25-26,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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