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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法律文书应当注意日期和计量单位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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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时,除了文书的格式、内容要符合规定和写作要求外,还有两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一是在日期的表述上,有些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采用的是“农历”,如“一九××年农历腊月×日”。二是在计量单位的表达上仍然沿用旧制,如宅基地长“×丈×尺×寸”,或长“×弓×尺×寸”,货物重“×斤×两”等。
作者 王好华
出处 《人民司法》 1986年第10期33-33,共1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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