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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谋而未实行与共谋而实行过限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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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参与犯罪共谋但未实施实行行为的情形属于共同犯罪行为。如果共谋中存在分工,则属于共同犯罪形态中的复杂的共同犯罪,故包括共谋而未实行者在内的全体共谋者均应对该共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共谋而实行者的行为超出了共谋的犯意范围.则共谋而未实行者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 李正文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20-2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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