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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在管理村务时犯罪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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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是指这些人员从事与国家事务和政府事务有关的公务,不包括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集体事务。认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关键看其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而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结束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村民自治范围内管理村务时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其身份不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作者 高伟 李雪晴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61-63,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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