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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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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在卖淫团伙中负责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人,判断其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要看该行为人在"卖淫契约"的成立过程中是否起到实质上的核心作用,而且要从分赃比例、入伙时间等方面分析该行为人在犯罪层级中是否具有核心地位。
作者 吴扬传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2期72-7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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