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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依职权改变行政合同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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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合同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号一审:(2006)石行初字第00003号二审:(2006)冀行终字第12号审监:(2007)行监字第70-1号【案情】申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保刚。2003年9月18日。
作者 蔡小雪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4期9-12,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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