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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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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基金公司经理违反规定,利用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所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股票,情节严重的,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操控的股票交易与其职务行为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存在客观联系,即使没有造成相关股票股价异常波动,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
作者 孙玮 魏凯
出处 《人民司法》 2013年第4期13-17,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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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9

共引文献26

同被引文献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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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2013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刑事审判十大案例: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北大法宝,[法宝引证码]CLI.C.244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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